当前报道:用犯罪行为去阻断违法行为:汕头交警扔车执法
2023-03-31 08:26:47 来源: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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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5日,广东汕头市金园东厦路口摩托车驾乘人员逃避检查跌倒受伤,此事备受关注。汕头警方最新通报:经现场技术勘查和现场走访调查,认定陈某(交警金平大队交通辅警)在协助交警查酒驾过程中,发现摩托车驾驶员佘某某为逃避检查掉头逃跑,遂将停放路边的共享自行车推出阻止该摩托车逃跑,造成摩托车冲撞自行车后倒地,致驾驶员佘某某脑骨折,乘车人李某某脑出血仍处于昏迷状态。
该事件已经登上热搜榜,大到人民日报,小到单个网民,都认为汕头交警的行为属于“暴力执法”!汕头交警一直在“强调”当事人存在无证驾驶、摩托车未注册、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三项“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所以驾乘人员佘某某、李某某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的行政处罚不过就是罚款几百块而已。但是当场的执勤交警(辅警)发现俩人有故意逃避检查行为时,却向正在快速行驶的摩托车扔出了共享自行车,引发事故造成驾乘人员佘某某、李某某严重受伤。《人民日报》指出“汕头交警的执法行为出手太狠,违背了最小侵害原则,丧失了应该有的行政温度,缺乏对生命尊严的敬畏之心。”根据公安部2016年制定的《常见阻碍和妨害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现场处置规程(试行)》的明确规定“不得站在车辆前强行拦截,不得拉拽车辆或驾乘人员……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按照该规定的精神,汕头交警完全不用采取如此极端方式执法,“秋后算账”才是正确选择。
执法人员以障碍物抛向(“推向”)快速行驶的摩托车轮的行为,超出了合法执法的范围,违反了公安部有关道路执法的相关规定不说,还触及了涉及人身伤害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作为成年人应当清楚的知道,向快速行驶的摩托车扔自行车相当大概率会引发交通事故,因为摩托车是两轮机动车,一旦失去动力必定倒地。而该事件中扔自行车的交警(辅警)一心为了执法,不顾佘某某、李某某的人身安全,瞬间决定扔出自行车去阻断两人的违法行为,当时交警(辅警)的心理状态应该是急于执法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可是正是因为驾乘人员佘某某、李某某严重受伤的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加上交警(辅警)疏忽大意的心态存在,该名交警(辅警)的行为就已经涉嫌犯罪。
用一个涉嫌犯罪的行为去阻断一个轻微的违法行为,这明显是严重的过度执法。“扔车执法”是一个悲剧,既是执法部门的悲哀,也是普通群众的悲哀。
作者: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郭逸成律师
标签: 违法行为 疏忽大意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