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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会分类关押犯人吗?

2023-08-02 22:16:07 来源:法问网

一、监狱会分类关押犯人吗?

一般是会分类关押的;


(资料图)

监狱按照设计容量分为小型监狱、中型监狱、大型监狱;

按照关押犯人的性别分为男犯监狱和女犯监狱;

按照押犯午龄分为成年犯监狱和未成年犯监狱(称为未成年犯管教所);

按照押犯劳动生产的主要方式分为工业型监狱和农业型监狱;

按照押犯原判刑罚的轻重分为重刑犯监狱和轻刑犯监狱;

同时还会设置有医疗功能的医院型监狱;

最重要的一个分级是,按照技术装备、警力、安全防护设施等,分为低度戒备监狱、中度戒备监狱、高度戒备监狱。

二、三类监狱关押的犯人类型是:

高度戒备监狱:主要关押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累犯、惯犯,判刑两次以上的罪犯或者其他有暴力、脱逃倾向等明显人身危险性罪犯。

中度戒备监狱:主要关押刑期不满15年的罪犯。

低度戒备监狱:主要关押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罪犯。包括经分类调查认为适合在低度戒备监狱服刑的过失犯,刑期较短的偶犯、初犯。

综上所述,我国监狱关押犯人的分类依据有:

1、性别(决定是男犯监狱还是女犯监狱);

2、年龄(决定是成年犯监狱还是未成年犯管教所);

3、身体健康状况(决定是普通监狱/监区,还是医院型监狱、传染病监狱(区));

4、犯罪性质(决定是高度戒备监狱、中度戒备监狱还是低度戒备监狱)。

三、不作为犯罪类型有哪些

(一)纯正不作为犯

也称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成该种犯罪。纯正不作为犯在我国刑法中比较少,主要包括刑法第261条遗弃罪,第201条偷税罪等。纯正不作为犯具有三个特征:其一,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犯罪,作为不能构成该种犯罪,这是纯正不作为犯的“纯正”之意。其二,不作为犯违反的法律要求的作为义务都是明示的,主要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例如,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婚姻法规定的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等。推定的作为义务不适应纯正不作为犯。因此,凡是规定为纯正不作为犯的不作为,都属于违反明示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情况。其三,纯正不作为都是结果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纯正不作为犯都以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既遂,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由于纯正不作为犯罪在刑法中有明文规定,因而司法实践中不会发生认定上的困难。

(二)不纯正不作为犯

也称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既可以由作为构成,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形态。不作为犯主要是由作为构成的犯罪。所以,由不作为构成的这类犯罪,也叫不作为的作为犯,即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构成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爆炸罪等。举例子说,故意杀人罪,可以使用刀砍,枪击等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采用不给食物,将受害人饿死的不作为方式来实施。

四、不真正不作为犯具有如下特征:

1、不真正不作为犯是违背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义务的犯罪 。

(1)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不作为犯的一种,必然具有不作为犯的本质特征,即违背法定义务。在刑法理论中所有不作为犯罪的问题无不以特定义务为基础, 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决定不作为犯罪能否成立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主要依据。由此可看出,不履行义务是不作为的本质特征,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的一种,自然具有共同的本质特征。

(2)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不是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而是来源于非刑法规范或产生于特定的法律事实。这是与真正不作为犯的重要区别之一。所谓非刑法规范,是指除了刑法典和附属刑法之外的法律规范。产生于非刑法规范的作为义务并不直接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只有经刑法规范确认或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于受侵害的境地或危险时,才转化为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义务。例如,我国婚姻法第3 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此条赋予家庭成员在某一家庭成员病重或其它需要救助时给予必要的救助之作为义务,如果严重违背此规定,就可能构成遗弃罪,即所谓非刑法规范的作为义务转化为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义务。真正不作为犯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与之相反,不真正不作为犯之义务未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其法定义务的具体内容要根据具体的时空条件加以确定。(3)来源于非刑法规范和特定的法律事实的作为义务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从刑法的目的看,为特定条件下的行为人赋予作为义务是刑法实效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是刑法的社会保护价值的体现,从法律的解释角度看,该作为义务处于法律条文语义可能具有的意义范围之内,同时也是社会公众对自己行为预测可能范围之内,而非类推解释,即“扩大法规规定的事项推及于类似的事项上。”

2、不真正不作为犯是发生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犯罪。

(1)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以危害结果发生为必要条件的犯罪。一般而言, 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违反该义务即构成犯罪, 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而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而不真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未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而是由非刑法规范作出规定或产生于特定的法律事实,由刑法对之予以认可,因而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由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作为义务种类繁多,包罗万象,无法在法文中一一列举,正所谓“法有限而情无穷”;又由于人权保障已成为世界潮流,作为法律中惩罚最严厉的刑法,已不能再像封建社会刑法那样任意为广大民众附加法律义务,并仅仅因为违反该义务就滥加惩罚,刑法只对与国家、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规定了法律义务,即真正不作为犯;而对于其他社会关系中未明文规定法律义务,只有在发生与作为犯同样的危害结果时,刑法才将其作为评价的对象,反之如未发生危害结果或发生与作为犯同等评价的危害结果,刑法一般不予干涉,而将此种行为交由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加以规范。因此,只有在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 才对不真正不作为犯进行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犯人只要犯了罪被判有期徒刑,那以就要进行合理的关押,而对于关押的监狱一般就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分类进行,这样是为了方便执法人员进行管理,从而让违法者可以合法的进行改教,因此,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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