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的借贷有哪些法律风险?应该如何防范这些法律风险?
2023-04-06 08:17:18 来源:法问
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可能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在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中,因借款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对出借方来说是重大风险。因此,企业间在借贷过程中可通过改变借贷方式、改变法律上借贷主体等方式来规避,对于企业间的借贷,企业的决策者们要小心谨慎,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法律风险。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童志伟律师邀您以案说法。
案例分析
A公司向B公司借款780万元,并出具了借据,承诺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为1.5%,C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加盖了公章,借款到期后,A公司和C公司都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归还本金780万元及利息。
(资料图)
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向B公司借款78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借款为企业之间的借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A公司应偿还B公司借款本金780万元,但对双方约定的利息不予保护。
童志伟律师解析
企业在经营中产生暂时闲余的资金流,如果只能闲置,显然违背了资本逐利的规律。而那些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由于无法快速从银行取得贷款,甚至根本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又急需资金,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间借贷应运而生了。但是企业间借贷有可能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禁止该类行为。目前规定虽然没有之前严格了,但是各部门立法却并不统一,导致了企业间借贷的法律风险非常高。
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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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间借贷存在以下风险
1.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因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企业之间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不得存在违反《合同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否则合同无效。
2.
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转贷的,有可能触犯法律关于高额转贷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借款,本身就是为了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如果企业在获得借款以后,高额转贷牟利,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违背企业借贷的初衷,不但借贷行为本身无效,而且将有可能触犯刑律,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发放贷款,也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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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采取怎样的防范措施
1. 委托贷款
由企业提供资金,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由于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所以会增加交易成本。
2. 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信托贷款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间借贷关系,因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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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践中的其他防范措施
(1)改变法律上的借贷主体。出借方先将资金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称实际借款方)。同时要求实际借款方为个人的该笔借款,向出借人提供连带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维护出借方的利益。
(2)先存后贷,存贷结合。企业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单为特定借款人作质押担保,实现为特定借款人融资的目的。金融机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出借人,拟出借资金方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担保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
(3)以买卖合同的方式回购安排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在买卖合同中安排回购条款,“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后,到一定的期限或回购条款成就时,又向卖方收回“货物、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通过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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