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最资讯丨劳动合同试用期有什么规定?
2023-04-25 07:07:07 来源:法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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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部分企业都对新入职的员工规定了试用期,但是有些试用期却特别长,让大家很不解。最近,就有不少向律霸网小编咨询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问题的。有位咨询者就表示,自己快要毕业了,找了一份工作,公司以自己是应届生为由要求了10个月的试用期,是不是太长了,不知道这样设置的试用期是否合理。
那么,律霸网小编就来说说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吧。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违法表现试用期是劳动关系确立的初始阶段,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后的合同条款,是企业与员工相互考察、了解和熟悉的劳动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特殊时期,具有法律约束力,需劳资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背都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劳资双方,特别是资方往往在试用期上有违法表现。
1、约定试用期过长。有的单位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有的单位规定,试用期三个月,合同一年一订,从表面来看,这种做法无可非议,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也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都有选择的余地,但实际上试用期超过了有关规定。
2、随意解除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后,以各种理由辞退了招聘人员,因为试用期的工资低甚至不发工资,这些用人单位实际上是在赚廉价劳动力。例如,一些商场到销售黄金期到来之际大量招聘营业员,等黄金期过了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房地产公司和广告公司在用人之际,也会利用“试用期”的幌子使用廉价劳动力。一些从事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销售公司借设办事处之名,以高薪招聘“市场部经理”或“业务经理”,引来众多的应聘者,有的人好不容易熬够试用期,公司却借口考核不过关,一纸通知让其走人,应聘者也是当了一回廉价劳动力。
想必大家看了上面的说明之后,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有了一定的了解。大家在找工作时,一定要好好地筛选单位,尤其是应届生,自己的第一份工作如果不合适,容易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因此,要好好考虑公司的前景,自己是否适合该岗位,岗位的发展空间以及试用期、薪资等现实问题,为自己的未来做好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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